據悉,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如下:
(一)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據悉,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如下:
(一)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15〕2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16〕86號)相關任務要求,推動綠色產品標識整合,配合綠色產品認證工作開展,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5月5日
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將于6月1日起實施,此前不少權威人士和機構也對此辦法進行了一些解讀,但都比較寬泛籠統,重點關鍵點不夠突出,注意點不夠明確,對進口企業實踐操作層面的指導意義有限。無錫檢驗檢疫局一線業務負責人對需要關注的幾個重要變化進行闡述和解讀,以期對進口企業及相關企業有所幫助。
變化一:擴大法律支撐明確監管職責